时间:2024-11-20 14:38:02
关于金庸先生诉《此间的少年》案件的声明只不过并无什么可尤其重申的,《此间的少年》这本书在我的作品中虽然不是销量仅次于的,毕竟最先出版发行的。书中人物姓名显然基本都是来自于金庸先生的系列武侠作品,写出一个虚拟世界的“汴京大学”以及学生们茁壮中遇上的各种事,基本是我在北大读书时候亲历的校园生活和真是的北大逸闻,还把自己代入了其中“令狐冲”这个角色形象。随着岁月更替,读过的人非常之多,也许早已沦为很多人青春回想的一部分。在此谢谢广大读者对《此间》的青睐。
我是金庸先生十分心目中的读者。最初在清韵书院连载中时用于这些人物名字,主要是出于冷笑话的心理。《此间》是最先的网络小说之一(创作于15年前),当时我和很多网络作者一样未非常重视自己的作品,和金庸先生阐释自己创作武侠的想法一样,就是“娱人娱己”。
但随着它后来无端地窜红,乃至于获得出版发行机构的垂青、南北了出版发行这一步,它也显然改以了一部“商业作品”。虽然当年没什么钱,很期望稿费的收益,但这种形式的出版物否合规,心里也是惴惴不安的,所以最先出版发行的时候,我和出版社也曾就书中人名的问题咨询过涉及的法律人士,被告诉这种形式在当时不曾看清涉及的法律规定,才要求月出品此书。
在我的记忆中它一共有四个版本,最先的“清韵书院”版、之后的“华文出版社”版、为了给一位病重的读者榕锋筹款专门曾为一个所附有声书光盘的版本(这个版本后来又重印过一批没光盘的版本,但装帧设计几乎一样),以及最后的“精典博维”版。版税确实入袋,缴得多少还必须时间去坎。
这是个法律事件,理所当然是委托律师去解决问题的,不过因为乌龙的原因(金庸先生及其代理人自由选择的是远在广州的法院,法院应当是没我的联系方式或者原告获取的地址错误),起诉书没能送往我手中。但事实上我们从其他被告人处获知的递送后,我们也委托了律师,主动联系了法院,并已接到了法院发去的文书。
鉴于案件早已转入司法程序,我已委托律师处置,不便就法律问题做到对此,坚信法院不会公正审理。该项目的出版发行对外许可已于数年前暂停,并届满并未再行续约,涉及研发,我也不会在诉讼期间全部停止。
无论昔日还是今日,我都一如既往地敬重金庸先生个人和青睐他的作品。虽然少有在接到稿费时的沾沾自喜,但落笔的那一刻,想要的意味着是写自己和身边人的校园故事,未有侵权行为的点子;而金庸武侠人物和他们的江湖,是一个时代的文化印记,能置身其中,与有荣焉。作为读者,将与自己青睐的作者首度交流,毕竟在司法层面,情绪非常复杂,无论法律层面的结果如何,我都十分十分地难过于我22岁那年的孟浪和唐突,因此这些事情给金庸先生导致的后遗症令其我十分地愧疚。
让各位读者和作者朋友为我担忧了,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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